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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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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

1、如果事故发生地的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2、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依职权调阅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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