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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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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审批、公告、协商签订协议以及办理登记等,送养人和收养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分析

收养孤儿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证明;

(6)领养继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一、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总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收养的机关有公证机关、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结语

收养孤儿需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并经过寄养、送养办公室的审核和儿童福利院的审批。收养人应具备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身体健康等条件。收养关系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可由公证机关、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希望更多人能够给予孤儿温暖的家庭和爱的呵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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