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其言下之意是,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罚的高低,只能由刑法作出明文规定。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定罪量刑,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量刑。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以下九种: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他人;3、拦截他人;4、辱骂他人;5、恐吓他人;6、强拿强要公私财物;7、任意损毁公私财物;8、任意占用公私财物;9、在公共场所起哄。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上述九种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才能定罪量刑:
1、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
2、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3、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或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当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人也会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