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提起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投诉。
一、审判监督手续与第二审手续有区别吗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上级人民;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二、撤回上诉案件的可以再上诉吗?
诉期未满前撤回上诉的,还可以再提起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上诉。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三、最多几次审判
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如果二审发回重审,则一审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同级的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