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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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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

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适用范畴

2.1进入人民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3  相关制度制订

3.1进入人民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4  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调换

4.1进入人民宣布的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应当担当人民关于破产案件治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当治理人,其应当向人民申请不担当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因存心犯法受过刑事处罚;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干系;

4.1.4人民认为的不宜担当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干系:

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干系;

4.2.2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牢固的执法办事;

4.2.3现在是大概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大概实际控制人;

4.2.4现在担当大概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当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照料、执法照料;

4.2.5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3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小我私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干系:

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

4.3.2现在担当大概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当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4.3.3与债权概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存在伉俪、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大概近姻亲干系;

4.3.4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公平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4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认为不宜担当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4.4.1因执业、经营中存心大概重大不对行为,受到行政构造、羁系机构大概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大概规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分视察;

4.4.3执业许可证大概营业执照被吊销大概注销;

4.4.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大概拒绝担当人民指定等原因,被人民从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4.5缺乏担当治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4.4.6缺乏包袱民事责任的能力;

4.4.7有重大债务纠纷;

4.4.8出现解散、破产事由大概丧失包袱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4.4.9履行职务时,因存心大概重大不对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4.10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5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小我私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认为不宜担当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4.5.2因执业、经营中存心大概重大不对行为,受到行政构造、羁系机构大概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大概规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5.3履行职务时,因存心大概重大不对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5.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大概拒绝担当人民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5.5缺乏担当治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4.5.6缺乏包袱民事责任的能力;

4.5.7失踪、死亡大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5.8因康健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

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分视察;

4.5.12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6进入人民宣布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加人民采取通告方法邀请的治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明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4.7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明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干系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4.8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明自己有不宜担当治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

4.9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债权人聚会会议向人民申请调换治理人的,作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实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聚会会议申请的说明,并报告其原因和理由。

4.10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提出不担当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陈诉后,人民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因债权人聚会会议申请决定调换治理人的,作为原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停止履行治理人职责,在人民监督下向新任治理人移交自己已担当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治理人印章、账户和档案等,并实时向新任治理人书面说明事情进展情况。别的,在破产步伐终结前,作为原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应当担当新任治理人、债权人聚会会议、人民关于其已履行的治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4.11被人民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在人民未决定调换治理人之前,应当继承依法履行治理人职务。

5  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解

5.1担当人民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可以指派一个治理人团队履行治理人职责。治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凭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治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解。

5.2治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卖力制。组长对外代表治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卖力治理人团队内部事情筹划的制订。

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治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4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5.5治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5.6因参加人民采取通告方法邀请的治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治理人团队应当切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5.7人民依法对治理人团队有要求的,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应当按人民的要求治理。

6  治理人的事情原则

6.1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治理相关事务,切实防备执法风险。

6.2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应当注重事情效率,节约破产用度,淘汰共益债务。

6.3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执行治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陈诉事情,并依法担当债权人聚会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6.4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付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干系人的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治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6.5律师事务所、律师小我私家被指定为治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法将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大概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大概小我私家。

7  治理人的赔偿责任

7.1治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概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治理人依法包袱赔偿责任。

7.2治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大概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治理人行为。

7.3治理人聘请的机构、事情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概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事情人员依法包袱赔偿责任。

第二章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

 

8  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

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息争大概裁定破产步伐终结时止治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9  印章刻制和使用

9.1治理人担当人民指定后,应当凭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指定治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致构造刻制治理人印章的翰札等质料,凭据国度有关规定向构造申请刻制治理人印章。

9.2治理人印章刻制后,治理人应当向构造和人民封样存案,并在封样存案后开始使用。

9.3治理人印章只能限于治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治理人应当制订治理人印章治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10  开立治理人账户

10.1治理人印章刻制后,治理人应当持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指定治理人的决定书和治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质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治理人账户。

10.2治理人账户开立后,治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治理人账户。

10.3治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产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治理人账户进行。

10.4治理人应当制订治理人账户治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11  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1担当人民指定后,治理人应当实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担当的准备事情。此项准备事情包罗但不限于:

11.1.1治理人摆设人员到人民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根本情况;

11.1.2治理人摆设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担当有关的情况。

11.2治理人担当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罗但不限于:

11.2.1债务人的包罗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11.2.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1.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11.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条约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11.2.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11.2.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管帐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管帐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11.2.7债务人的章程、治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聚会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1.2.8债务人的种种条约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11.2.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质料;

11.2.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2.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2.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3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大概治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治理人应当一并担当。

1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治理人应当一并担当。

11.5治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根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担当,也可以凭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担当。

11.6为了有筹划地担当,治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担当束订担当方案,并凭据担当方案规定进行担当。

11.7治理人在担当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可以将拟担当的内容和范畴见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好交代准备,并见告其违反交代义务应该包袱的执法责任。

11.8治理人担当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治理交代手续,并由治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代书和交代清单上配合签字确认。

11.9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时,发明债务人财产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步伐且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大概发明债务人财产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步伐但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中止的,治理人应当通知有关人民解除保全步伐大概中止执行步伐,以便治理人有效地担当该项财产。治理人认为有须要申请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通知有关人民予以解除保全步伐大概中止执行步伐的,治理人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出申请。

11.10本指引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除特别说明外,指的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决定的债务人的财务治理人员及其他经营治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协助治理人担当的,治理人应当陈诉人民并请求人民强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

12  视察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陈诉

12.1治理人担当人民指定后,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视察。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视察的范畴,包罗但不限于:

12.1.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陈诉及实际出资情况、非钱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动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陈诉;

12.1.2债务人的钱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钱币资金;

12.1.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12.1.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所在、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12.1.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12.1.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衡宇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能资料;

12.1.7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种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12.1.8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场、办事处平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12.1.9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2.1.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2.1.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情况;

12.1.12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12.2治理人视察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应当凭据视察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陈诉。债务人财产状况陈诉应当能反应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代价和实际现状等根本情况。

12.3治理人认为有须要并经人民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陈诉,可以作为治理人视察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陈诉的财务依据。

12.4治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视察。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治理人可以请求人民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12.5治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视察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视察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陈诉中作出说明。

12.6治理人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陈诉后,应当实时地提交给人民、债权人聚会会议大概债权人委员会。

13  治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13.1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治理。

13.2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由治理人治理。治理人部分担当的,与已担当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由治理人治理;与未担当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治理。

13.3债务人治理其内部事务的,治理人有权对其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陈诉其内部事务治理情况。治理人发明债务人不当治理其内部事务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3.4为了有效地范例债务人的内部事务治理,治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事务治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1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

14.1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14.2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由治理人决定。治理人部分担当的,与已担当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由治理人决定;与未担当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14.3债务人决定其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的,治理人有权对其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陈诉其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情况。治理人发明债务人不当决定其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4.4为了有效地范例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治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治理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15  决定继承大概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5.1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承大概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承大概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陈诉给人民并取得人民的许可。

15.2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后,治理人对付债务人继承大概停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发起,并将发起及其理由陈诉给债权人聚会会议,由债权人聚会会议决定债务人继承大概停止营业事务。治理人发起债务人继承营业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继承营业事务的治理作出方案,一并陈诉给债权人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15.3治理人决定债务人继承大概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代价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16  决定条约的解除大概继承履行

16.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治理人对付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创建而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应看成出解除大概继承履行的决定。

16.2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无论治理人是否已担当债务人财产,对付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创建而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治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大概继承履行的,大概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天内未复兴的,视为解除条约。

16.3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前,对付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创建而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治理人认为有须要继承履行的,治理人应当经人民许可。

16.4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后,对付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创建而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治理人认为有须要继承履行的,治理人应看成出继承履行条约的决定,并实时陈诉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治理人应当实时陈诉人民。

16.5对付治理人依法决定并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继承履行的条约,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治理人提供继承履行条约的包管,则治理人可以提供包管。治理人无法提供包管的,视为条约解除。

16.6决定解除大概继承履行均未履行完毕条约的事项,如果与决定停止大概继承债务人营业的事项直接相关,则决定解除大概继承履行均未履行完毕条约的事项,视同于决定停止大概继承债务人营业的事项,治理人应当凭据决定停止大概继承债务人营业的法定步伐陈诉人民或债权人聚会会议决定。

16.7治理人决定解除大概继承履行均未履行完毕条约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代价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16.8对方当事人因条约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权。因条约解除而产生的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的,大概因条约解除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治理人应当在条约解除后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债务大概交付财产。

17  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17.1治理人对其担当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谨慎治理和处分的职责。

17.2在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产治理和处分向治理人请示的,治理人应当依法并谨慎地作出决定。治理人发明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治理和处分的,治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17.3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治理和处分,包罗但不限于:

17.3.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干系存在争议大概尚未确定的,治理人应当依法确权大概明确;

17.3.2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代价,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维护大概维修的,治理人应当摆设保管、维护大概维修;

17.3.3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代价明显淘汰、不适合保管的,治理人应当依法变卖;

17.3.4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治理人应当实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利;

17.3.5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大概实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大概部分财产权利的,治理人应当依法登记大概实时行使权利;

17.3.6债务人的财产需要治理保险的,治理人应当治理保险手续。

17.4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治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许可:

17.4.1涉及土地、衡宇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17.4.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17.4.3全部库存大概营业的转让;

17.4.4借款;

17.4.5设定财产包管;

17.4.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17.4.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条约;

17.4.8放弃权利;

17.4.9包管物的取回;

17.4.10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7.5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后,治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实时陈诉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实时陈诉人民。

18  吸收债务清偿大概财产交付

18.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向治理人清偿债务的,大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向治理人交付财产的,如果治理人已担当债务人财产的,治理人应当实时吸收;如果治理人还没有担当债务人财产,同时又不具备吸收债务清偿大概财产交付条件的,治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吸收。

18.2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实时向治理人清偿债务。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限定清偿债务的时间和方法,不清偿债务的执法责任等。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的,治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起诉。

18.3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实时向治理人交付财产。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限定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法,不交付财产的执法责任等。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拒绝交付财产的,治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起诉。

18.4债务人的债务人没有向治理人清偿债务及存心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重新清偿债务大概赔偿损失。

18.5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治理人交付财产及存心向债务人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重新交付财产大概赔偿损失。

19  追回可取消行为涉及的财产

19.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9.2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公道代价进行财产生意业务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人返还不当利益。

19.3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包管的债务提供财产包管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包管权益大概包管财产的相对人解除该包管权益大概返还包管财产。

19.4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9.5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清偿债务。

19.6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敷以清偿全部债务大概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治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9.7治理人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大概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大概清偿债务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19.8因本条款规定可取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包袱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包袱赔偿责任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0  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20.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大概对治理人要求有异议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0.2治理人发明债务人有虚构债务大概认可不真实债务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大概对治理人要求有异议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0.3因本条款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治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包袱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包袱赔偿责任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1  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21.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1.2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2  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治理人发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返还财产大概赔偿损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大概赔偿损失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3  取回质物、留置物

23.1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后,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代价及债权人清偿比例,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大概提供为债权人担当的包管的方法,取回质物、留置物。治理人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进行的清偿债务大概提供为债权人担当的替代包管,在质物、留置物的代价低于被包管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留置物其时的市场代价为限。

23.2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认为有须要通过清偿债务大概提供为债权人担当的包管的方法取回质物、留置物的,治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的许可。

23.3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之后,治理人认为有须要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大概提供为债权人担当的包管的方法,取回质物、留置物。但治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陈诉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治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陈诉人民。

24  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24.1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治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治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创建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24.2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财产是债务人正当占有的,治理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清偿因其取回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

24.3权利人可以取回的财产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因治理概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财产灭失大概毁损并组成共益债务的,治理人可以随时清偿权利人的该项债务。

25  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25.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5.2对支付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治理人认为有须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6  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26.1债权人向治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治理人应看成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

26.2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认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26.3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概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执法规定大概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产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6.4依法不得抵销的债务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概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包袱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破产申请1年前所产生的原因而包袱债务的除外。

2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大概其他执法步伐

27.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大概仲裁庭已经开始审理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大概仲裁案件应当中止。人民大概仲裁庭尚未中止的,治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人民大概仲裁庭依法中止。

27.2治理人担当债务人财产后,应当通知人民大概仲裁庭对已中止的诉讼大概仲裁案件规复审理。

27.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定。

27.4治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大概其他执法步伐的,可以委托署理人。

28  拟订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

28.1治理人可以拟订债务人的财产治理方案。财产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罗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治理维护方案、债务人继承营业方案、债务人财产清收方案等。

28.2治理人拟订的财产治理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治理方案,治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治理方案,治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认可,并在人民裁定认可后执行。

28.3对付治理人依法应当取得债权人聚会会议同意方可执行的事项,在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治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视为债权人聚会会议已同意。

28.4对付治理人依法应当取得人民许可方可执行的事项,在人民裁定认可的财产治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视为人民已许可。

29  视察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29.1本指引中的职工优先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为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用度,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小我私家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用度,以及执法、行政规矩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29.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人为,高于职工平均人为的,凭据平均人为盘算;低于平均人为的,凭据实际人为盘算。

29.3职工优先债权由治理人视察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

29.4职工对清单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治理人提出并要求改正。治理人对职工异议审查后,应看成出予以改正或不予改正的决定,并见告职工。对付治理人不予改正的决定,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30  吸收债权申报质料和登记造册

30.1治理人应当在人民通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所在,吸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质料。

30.2治理人吸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质料时,应当要求:

30.2.1申报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概小我私家正当有效的身份证明,署理申报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印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0.2.2申报人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包管,并提交有关证据质料。

30.3治理人吸收债权申报质料后,应当凭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质料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项目包罗但不限于:债权人根本情况(单位名称或小我私家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产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包管、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未来求偿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法,以及其他须要的事项。有署理人的还应记明署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及署理权限等事项。

30.4治理人吸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质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30.5债权申报质料由治理人生存,供利害干系人查阅。

31  审查申报的债权

31.1治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1.1.1申报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盘算。

31.1.2行政、司法构造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1.1.3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31.1.4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成绩的附条件大概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31.1.5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31.1.6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的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可以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配合向治理人申报连带债权,也可以未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而向治理人申报连带债权。部分连带债权人分别申报连带债权并且没有告竣配合协议的,该连带债权可以由该部分连带债权申报人配合享有。

31.1.7债务人的包管概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取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大概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31.1.8债务人的包管概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取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未来求偿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治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1.1.9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治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31.1.10治理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条约的,条约相对人可以就条约解除所造成条约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31.1.11债务人是委托条约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承处理惩罚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承处理惩罚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承处理惩罚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就其继承处理惩罚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可以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31.1.12在停止处理惩罚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受托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利益而继承处理惩罚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可以视为共益债务,由治理人随时清偿。

31.1.13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的事实而付款大概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概承兑人可以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31.2对付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治理人的审查内容包罗但不限于:包管权的执法效力;同一包管财产有多项包管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包管是否具有依法可以取消的情形;包管权的受偿范畴等。

32  体例债权表

32.1治理人凭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体例债权表。治理人体例的债权表可以按治理人审查的有财产包管的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普通债权平分类记录,并在种种债权下分别记录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金额、债权原因、债权审查金额、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等。有财产包管的债权应当同时列明包管财产的名称。

32.2治理人体例的债权表,由治理人生存,供利害干系人查阅。

33  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33.1治理人体例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

33.2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录的债权无异议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裁定确认。

33.3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录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

34  增补申报债权和调解债权

34.1债权人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派前向治理人增补申报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派,不再对其增补分派。治理人吸收增补申报债权质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体例增补债权表。

34.2治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以后发明债权表中记录的债权有不对并需要调解的,治理人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解,并体例相应的调解债权表。

34.3治理人体例的增补债权表和调解债权表,应当提交赐与后的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

34.4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增补债权表和调解债权表中记录的债权无异议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确认。

34.5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增补债权表和调解债权表中记录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

34.6债权人增补申报债权的,应当包袱因审查和确认增补申报债权的用度。

34.7治理人体例的增补债权表和调解债权表,由治理人生存,利害干系人可以查阅。

35  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

35.1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的筹办和组织事情,治理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后,治理人可以依据其职务执行需要,向债权人聚会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治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治理人应当向债权人聚会会议说明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时间、所在和讨论议题等。

35.2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后,出现下列情形的,治理人可以向债权人聚会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

35.2.1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债权表;

35.2.2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审查通过债务人财产的治理方案;

35.2.3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决定继承大概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5.2.4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审查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35.2.5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审查通过破产财产的分派方案;

35.2.6需要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35.3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聚会会议的召开,无论是否由治理人提议召开,均由治理人通知。治理人应当将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所在、讨论议题和参加聚会会议所需手续质料等,提前15天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聚会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翰札、传真、电子信件、现场送达等宁静有效的方法。治理人应当保存相关的聚会会议通知记录。

35.4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及以后的债权人聚会会议的聚会会议资料,由治理人准备并提交给参加债权人聚会会议的债权人。

36  担当债权人聚会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6.1治理人执行职务,应当担当债权人聚会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6.2治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聚会会议,向债权人聚会会议陈诉职务执行情况,答复债权人聚会会议成员的询问。

36.3债权人聚会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要求治理人对其职权范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大概提交有关文件的,治理人应当执行。

37  聘用须要的事情人员

37.1治理人认为有须要聘用治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事情人员协助治理人履行治理人职责的,经人民许可,治理人可以聘用。治理人提请人民许可时,应当将治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事情时间、事情内容和用度等,一并见告人民。

37.2治理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连续性事情的,可以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须要的事情人员进行聘用。

38  拟订治理人报酬方案

38.1担当人民指定的治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包管财产的代价总额进行预估,并凭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治理人事情量拟订治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开端确定。

38.2人民开端确定治理人报酬方案后,治理人应当将该治理人报酬方案陈诉给债权人聚会会议。

38.3治理人认为人民开端确定的治理人报酬方案中治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过低的,治理人可以提出治理人报酬向上调解的新方案并与债权人聚会会议协商,协商一致的,治理人可以向人民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聚会会议决议。

38.4人民确定治理人报酬方案后,治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明治理人报酬方案不能满足治理人执行职务需要的,可以请求人民向上调解治理人报酬。人民同意向上调解的,治理人应当实时将调解内容陈诉债权人委员会大概债权人聚会会议。

38.5治理人对包管财产的治理、处分和变价的事情报酬,由治理人与包管财产权利人协商收取。协商不成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在规定限额内确定。

38.6治理人应当充实考虑执行职务后所收取的报酬过低大概无报酬的风险。

38.7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其治理人报酬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38.8因参加人民采取通告方法邀请的治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对付人民凭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不得请求人民向上调解,但债权人聚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向上调解的除外。

39  提请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大概终结破产步伐

39.1治理人经视察开端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敷以清偿全部债务大概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及可以申请重整大概息争的申请人已体现不肯意申请重整大概息争,大概在公道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大概息争申请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裁定宣告破产。

39.2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治理人认为债务人财产不敷以清偿破产用度,并且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及相关人不肯意垫付相关用度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步伐。债务人财产不敷以支付治理人报酬和治理人执行职务用度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步伐。但债权人、治理人、债务人的出资概其他利害干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用度的,破产步伐可以继承进行。

39.3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包管大概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大概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大概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惩罚自行告竣协议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

第三章 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

 

40  人民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

40.1人民直接裁定重整的,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履行职责的规定。

40.2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重整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在人民裁定重整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治理人在人民裁定重整后继承履行。

41  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

41.1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人民裁定重整步伐终止,为重整期间。

41.2重整期间,人民批准由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已担当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没有担当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人应当停止担当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41.3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与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的治理人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但治理人仍须履行以下职责:

41.3.1治理人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41.3.2与债权申报相关的职责;

41.3.3与债权人聚会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相关的职责;

41.3.4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事情和答复询问;

41.3.5对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1.3.6人民认为治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1.4重整期间,人民没有批准由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本指引规定的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由治理人履行。

41.4.1重整期间,治理人为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治理人员卖力营业事务。

41.4.2重整期间,治理人为继承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包管。

42  财产权利的

42.1重整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包管权暂停行使。但是,因包管物有损坏大概代价明显淘汰的可能,足以危害包管权利的,包管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规复行使包管权。

42.2重整期间,债务人正当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切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2.3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派。

42.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但人民同意的除外。

43  提请人民裁定终止重整步伐并宣告破产

43.1重整期间,无论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否由治理人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理人均可请求人民裁定终止重整步伐,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3.1.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承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43.1.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淘汰债务人财产大概其他显著倒霉于债权人的行为;

43.1.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治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3.2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不担当治理人监督并拒绝向治理人陈诉其财产和营业事务经营治理状况的,可以视为债务人的行为致使治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4  制作重整筹划草案

44.1重整期间,治理人卖力治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治理人制作重整筹划草案。制作的期限为6个月,自人民裁定重整之日起算。6个月期限届满时,有正当理由的,治理人可以请求人民延期3个月。

44.2重整筹划草案的内容,包罗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解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筹划的执行期限、重整筹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治理人报酬及其支付方案,以及可能产生的出资益的调解方案等。

44.3治理人制作重整筹划草案时,可以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组方、职工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发起,须要时可以召集相关方进行交换和讨论。

44.4治理人制作的重整筹划草案应当对债务人财产变价后种种债权的受偿比例进行预算,并且不得对职工优先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用度进行减免。

44.5由治理人制作的重整筹划草案,治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提交给人民和债权人聚会会议。

45  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45.1债权人聚会会议对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凭据下列债权的差别分类,分组进行表决:

45.1.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

45.1.2职工优先债权;

45.1.3债务人所欠税款;

45.1.4普通债权。

45.2经人民决定,普通债权组中可以分设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对重整筹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

45.3重整筹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益调解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重整筹划草案进行表决。

45.4债务人欠缴的职工优先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用度的债权,不参加债权分组表决。

45.5治理人应当在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摆设下,向债权人聚会会议就其制作的重整筹划草案作出书面大概口头说明,并答复债权人的询问。

45.6出席债权人聚会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筹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表决组通过重整筹划草案。

45.7债务人出资人组对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以债务人章程中的表决步伐规定为准。

45.8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重整筹划即为通过。治理人应当在重整筹划通事后的10日内,向人民提出批准重整筹划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切合执法规定并裁定批准的,重整步伐终止。

45.9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治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也可以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解,但此项调解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治理人是否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解,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组在协商后可以再表决一次。

45.10部分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大概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的,只要重整筹划草案切合下列各项条件,治理人就可以申请人民直接批准重整筹划草案:

45.10.1凭据重整筹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得到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赔偿,并且其包管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大概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筹划草案;

45.10.2凭据重整筹划草案,职工优先债权、税款债权将得到全额清偿,大概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筹划草案;

45.10.3凭据重整筹划草案,普通债权所得到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筹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步伐所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大概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筹划草案;

45.10.4重整筹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解公平、公平,大概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筹划草案;

45.10.5重整筹划草案公平看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有关债权清偿顺序和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规定;

45.10.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46  重整筹划的执行和监督

46.1人民裁定批准重整筹划的,重整筹划由债务人卖力执行。已担当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46.2在重整筹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治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筹划。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治理人陈诉重整筹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经治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筹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46.3监督期届满时,治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陈诉。自监督陈诉提交之日起,治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47  重整筹划执行的终止

47.1债务人不能执行大概不执行重整筹划的,治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终止重整筹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7.2人民因债务人不能执行大概不执行重整筹划而裁定终止重整筹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筹划中作出的债权调解的允许失去效力;债权人因重整筹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比例时,才华继承担当分派;为重整筹划的执行提供的包管继承有效。

第四章 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

 

48  人民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

48.1人民直接裁定息争的,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48.2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息争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治理人在人民裁定息争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治理人在人民裁定息争后继承履行。

49  息争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49.1人民裁定认可息争协议后,治理人应当将已担当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陈诉。

49.2人民裁定认可的息争协议执行完毕后,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0  息争协议执行的终止

50.1债务人不能执行大概不执行息争协议的,人民经息争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息争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0.2人民裁定终止息争协议执行的,息争债权人在息争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解的允许失去效力。

50.3人民裁定终止息争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比例时,才华继承担当分派。

50.4人民裁定终止息争协议执行的,为息争协议的执行提供的包管继承有效。

第五章 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

 

51  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

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本指引规定的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治理人在人民裁定宣告破产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治理人在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继承履行。

52  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2.1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治理人应当实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2.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聚会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2.3凭据国度规定不能拍卖大概转让的财产,应当凭据国度规定的方法处理惩罚。

52.4对付不适宜拍卖的破产财产,治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以提出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出售等变价方法大概在破产分派时直接进行非钱币方法分派。

53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53.1治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聚会会议讨论。出席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包管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即为通过。债权人聚会会议没有通过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裁定认可。

53.2治理人应当凭据债权人聚会会议通过大概人民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54  拟订破产财产分派方案

54.1治理人应当凭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实时地拟订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的内容包罗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4.1.1参加破产财产分派的债权人名称大概姓名、住所;

54.1.2参加破产财产分派的债权额;

54.1.3可供分派的破产财产数额;

54.1.4破产财产分派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4.1.5实施破产财产分派的要领。

54.2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的分派,不列入破产财产分派方案。设定包管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直接优先用于对该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的受偿。设定包管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大于该财产上包管债权金额的,大于部分用于无财产包管债权的分派。设定包管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小于该财产上包管债权金额的,不敷受偿的债权作为无财产包管债权参加分派。对特定财产享有包管权的债权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无财产包管债权参加分派。

54.3无包管财产以及包管财产代价大于该包管财产上包管债权金额的部分,优先清偿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后的剩余部分,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54.3.1职工优先债权;

54.3.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用度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4.3.3普通债权。

54.4无包管财产优先清偿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后不敷以清偿产生于2006827日之前的职工优先债权的,该不敷以清偿部分,从设定包管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

54.5破产财产不敷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凭据比例清偿。

54.6破产财产的分派应当以钱币分派方法进行。但债权人聚会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5  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

55.1治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聚会会议讨论通过。出席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包管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即为通过。

55.2债权人聚会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认可;债权人聚会会议没有通过的,治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二次表决,债权人聚会会议二次表决仍不通过大概拒绝表决的,治理人可以提请人民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派方案。

55.3债权人聚会会议通过大概人民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由治理人执行。

55.4治理人凭据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实施多次分派的,应当通告本次分派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治理人实施最后分派的,应当在通告中指明,并载明所提存分派额在最后分派通告日的交付大概分派情况。

55.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派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

55.6治理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派完结后,应当实时地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派陈诉,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

56  破产财产分派的提存和通告

56.1破产财产分派时,对付诉讼大概仲裁未决的债权,治理人应当将其分派额提存。自破产步伐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派的,由人民将提存的分派额分派给其他债权人。

56.2附生效条件大概解除条件的债权,治理人应当将其分派额提存。在最后分派通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绩大概解除条件成绩的,治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派额分派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派通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成绩大概解除条件未成绩的,治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派额交付给债权人。

56.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派额,治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派通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派的权利。治理概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派额分派给其他债权人。

第六章 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7  终止执行职务

57.1因债务人财产不敷以清偿破产用度,大概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派,大概因破产财产分派完结,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的,治理人应当在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的10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步伐的裁定,向债务概破产人的原登记构造治理注销登记,并在治理完毕债务概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越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大概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57.2人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包管大概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大概因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大概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惩罚自行告竣协议的,人民裁定终结破产步伐的,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7.3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筹划执行完毕后,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7.4人民裁定认可的息争协议执行完毕后,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7.5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惩罚自行告竣协议并经人民裁定认可后,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58  终止执行职务时的提存交付

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如果有破产财产分派额提存的,治理人应当将提存情况见告人民,并将提存的分派额交付给人民。

59  终止执行职务后的档案保管

如果治理人担当的债务概破产人的账簿、文书等档案资料,在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无法移交而仍需要保管的,治理人可以预留相应的破产用度,以支付债务概破产人的账簿、文书等档案资料的保管用度。

60  终止执行职务后的账户、印章销毁

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治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时治理治理人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和治理人印章的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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