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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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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规定了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具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最高人民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管辖的选择与确定原则

在确定保险合同管辖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根据保险合同中的选择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管辖。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保险合同的性质、履行地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住所、保险公司的注册地等。此外,还要考虑管辖的专业性和便利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最终,选择合适的管辖有助于解决争议,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因此,在选择与确定保险合同管辖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解决争议。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已得到明确。根据合同纠纷的性质和保险标的物的特点,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将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在选择合适的管辖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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