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再次要求办理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案件在向起诉前已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后,要对是否继续取保候审重新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