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成立,故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