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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可以两个人一起隔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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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可以。

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有以下情况,建议采取居家隔离的方式进行观察:

1、症状轻微,体温低于38℃,无明显气短、气促、胸闷、呼吸困难,呼吸、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平稳。

2、无严重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疾病及严重肥胖者,但居家隔离过程中,若体温持续2小时以上不退,出现胸闷、气短,呼吸频率30次/分,伴呼吸困难及口唇发绀等表现,则应至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条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经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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