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是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五条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也就是说,对于开设赌场罪而赌资数额高达几百万的,是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加重处罚的情节,此时就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加重进行处罚。
一、开设赌场中的赌场认定
开设赌场的认定所谓赌场,即活动的场所。“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主宰,在其支配下由他人从事活动的场所。
可以认为,开设赌场,就是设置赌场……行为人是否亲临赌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不要求行为人引诱他人至自己所开设或经营的赌场。”
二、区分一般茶楼与赌场需要注意:
在认定开设赌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把握现实生活中为人们娱乐活动提供方便的各种棋牌室、茶馆、茶楼等场所与赌场的区别。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文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在棋牌室、茶楼等场所经常进行的活动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行为;行为人收取的场所和服务费用是否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