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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书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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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省委书记都是统管全省党,政,军事务,他是一个省的最高长官,一般省委书记都兼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书记,简称一把手,在本省之内的任何事情只要他点头,分分钟解决,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书记主要侧重于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的部署和落实。负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各种政治力量统一到党中央的路线方针之下。省人大主任通常由省委书记兼任,负责把省委的决定用法律的形式变成人民的意志。主要负责立法和监督工作。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有利于党对人大的直接领导,同时也提高了人大的权威。省长,由省委排名第一位的副书记兼任,是全省的最高行政领导人,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在省委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省政协主席在省委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协调全省的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和工商联,无党派机构的工作,确保他们在党的各项路线方针下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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